问题: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为促进会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部分项目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在开展房屋征收过程中为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法律法规章,切实组织开展好会泽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曲政发〔2021〕1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会泽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问题:二、《指导意见》与之前制定的《会泽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什么变化?
(一)不再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而是由县人民政府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各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二)明确了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在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征收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土地性质、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四)明确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包含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的范围、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办法、补贴和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等内容。
(五)对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及奖励户数的认定方法作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
(六)对搬迁费、临时安置、签约奖励、困难补助明确了具体的金额标准。
问题: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举措包括哪些?
《指导意见》共32条,对会泽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及奖励户数的认定方法作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对搬迁费、临时安置、签约奖励、困难补助明确了具体的金额标准。
(一)明确会泽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为会泽县人民政府。
(二)明确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的方法和途径。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上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三方签字认定。
(三)明确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的依据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四)明确用途为住宅的房产奖励户数认定的标准,即按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产权人进行奖励,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表明有多套房屋的,在计发搬迁费、奖励费时,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时段)内,可以以套为户数进行相应奖励,分别计发搬迁费、奖励费。其他补偿、奖励,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一户产权人计算。涉及一套住宅有多个共有权人的,按一户产权人进行奖励。
(五)明确搬迁费的补偿标准。非住宅的搬迁按被征收房屋实测合法建筑面积 1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住宅的搬迁按3000 元/户(含搬出和搬入)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明确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实测合法建筑面积,住宅、办公用房按每月15元/平方米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住宅、办公用房实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实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付给征收部门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接房后3个月止计发临时安置补偿。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同类区域租金水平确定单月金额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
(七)明确对停产停业的损失只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商业、服务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3个月计算,工业生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具备下列条件: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八)明确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15000元/户的奖励;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再给予10000元/户的奖励;未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按约定搬迁的不予奖励。
(九)明确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为五保户、民政部门扶养的孤寡老人或烈士家属的,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特困补助。
问题:四、《指导意见》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指导意见》于2024年4月17日公布,自2024年5月17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