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市驻会单位:
现将《会泽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会泽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会泽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会泽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河道,指非季节性河流。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总量控制、规范开采、确保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会泽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泽税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七条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采河流、河段现状及保护范围;
(二)砂石储量、分布、补给分析;
(三)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
(四)禁采期、可采期和限采期;
(五)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和开采控制高程;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河道修复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县水务局依法向社会公告。严禁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水利水电枢纽、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文监测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堤防及护堤地;
(三)航道、桥梁、码头、浮桥、渡口和穿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五)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主汛期、超过防洪警戒水位期间应当确定为禁采期。
第十条县水务局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督促采砂企业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批准同意公示后实施。年度采砂计划应当包括可采区基本情况、许可方式、期限;采砂控制量、开采期限、范围(含具体地点、关键坐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等);采砂作业方式或挖掘机械数量;河道清理、修复方案。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由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发放采砂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从事河道采砂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禁止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二条为确保行洪安全,由县水务局制定河道清淤疏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统一发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开采范围、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
(二)河道内只允许现场开挖、外运,不允许现场筛分、冲洗、堆放等生产加工行为;
(三)作业期间要适时喷洒抑尘,生产和生活垃圾及相关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或回填于河道内;
(四)不得出现超深、超范围、遗深坑、留巨石、不平整等情形,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五)禁止除挖掘、运输的设备进入河道,河道沿岸不得堆放弃石和弃砂;
(六)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不得危害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县水务局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履行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
(四)依法扣押非法采砂设备、运砂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第十七条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联合协调会商机制,协调重大采砂管理问题。县水务局应当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采砂实行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管制度。由县水务局和乡(镇、街道)共同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进行日常管理。
采砂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采砂作业现场整个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九条采砂企业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按照批准及要求进行河道采砂,对划定的采砂河段进行治理恢复,在施工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采砂时限、开采量、作业方式、堆砂地点、许可证号及监督电话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违法采砂被依法取缔的单位及个人,对其所投入的费用不作任何补偿,同时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相关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抗拒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