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会泽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泽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会泽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曲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曲财农〔2022〕13号),结合会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国家、省、市、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统筹整合的其它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坚持资金整合、统筹使用;坚持职责不变、归口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应当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为重点,主要围绕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产业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为主,坚持综合开发,全面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
第五条项目立项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政策;
(二)符合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三)符合财政衔接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投向和环节;
(四)符合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规划;
(五)项目建设涉及土地、林业、水源保护、环保、文物保护等要素保障的项目,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设书面意见后方可立项审批;
(六)符合项目发展需要,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建成后效益明显;
(七)其他要求。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各县级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做好项目谋划,特别是涉及要素保障的项目,要积极主动跟要素保障部门沟通对接,听取要素保障部门意见、寻求专业支持,做好项目科学分析论证,制定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形成项目储备库。经项目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上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入库。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遴选,未入库项目一律不给予资金支持和项目立项。
第七条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全县目标任务,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组织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部门)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原则上应于上年末编制下年项目计划,做到项目建设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
第八条严格项目可行性论证,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前要组织对申报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分析,按照行业管理要求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供经发改部门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其中,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产业发展项目(工程建设类)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第一步,由各乡(镇、街道)或县级平台公司等其它项目实施单位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目标任务,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遴选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向对口县直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在遴选项目申报的同时,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部门)具体负责的项目规划作系统的安排和部署,要同步进行业务指导和实地核查,确保规划项目可行,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各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时,除按行业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一并提供书面项目立项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论证(审核)情况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二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各乡(镇、街道)或其它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申报方案后,要组织项目审核(评审),审核(评审)通过后,汇总编制本部门行业专项规划,并出具书面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论证(审核)情况报告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
各乡(镇、街道)、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规划项目进行审核时,要重点审核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和审核;
(二)对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的扶持环节、资金投向、扶持标准、扶持措施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核;
(三)对申报项目与巩固脱贫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关联性
进行审核;
(四)对项目的预(概)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
(五)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效益分析、技术方案、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
(六)对项目规划申报文本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七)其它方面。
第三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完成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后,报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审核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的扶持环节、资金投向、扶持标准、扶持措施及申报项目与巩固脱贫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关联性等。
第十条项目审批
项目经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组织实施。并按程序报市级、省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为全县的总体方案,主要解决项目立项和资金来源问题,总体方案批复后,各涉及项目的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批复的总体方案,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工程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编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实施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工作后,分别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其中,单个项目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超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批复实施;依托单个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按照“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规模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需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后方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规模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调整和变更。对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需要增减的项目,要按照相关程序重新规划申报进行批复后方可实施,并在年中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规划调整时纳入总体规划,重新备案。其中,涉及项目取消、重新立项变动及项目和资金发生重大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常务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它在原批复方案范围内如技术方案、建设内容局部调整、不涉及资金追加等方面需变更调整的,由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按审批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履行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总量、实施地点、建设目标、受益对象和带动机制等基本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允许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对相关建设内容做出必要修正,其中投资100万元以内的单个项目涉及调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总额的10%,单个项目投资100—2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涉及调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涉及调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调整需经项目实施主体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
(一)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向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备。备案文件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文本及附件等。
(二)各乡(镇、街道)或县级平台公司等其它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技术方案,在项目方案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规划项目的实施主体(除部分需由相关县直单位﹤部门﹥或县级平台公司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外)。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平台公司及其它实施单位要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或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技术方案及时组织和启动项目建设,完善招投标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的,须重新履行项目调整和变更程序。
第十六条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责任制,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项目有人抓,工作有人管;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对象落实、责任落实、目标落实。
第十七条涉及项目承包的,项目实施单位与承包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承包方式、建设内容、工程总造价、项目单价、项目竣工结算方式、施工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十八条项目招投标制。项目要落实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政府采购等制度,实行阳光操作,确保项目规范运行。对项目所涉及大宗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完成项目招投标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廉政承诺。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向县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廉政承诺并签订项目实施绩效责任书。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并把项目廉政建设情况和实施效果列为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的项目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主管、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做到全程阳光操作,公开公告公示。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公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各主管部门、实施单位要分别在项目实施前公示项目分类、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格标准、实施地点、单位、期限,项目绩效目标,责任单位、受益对象和群众参与机制,中标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中期公示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等;各实施单位要在项目结算审计后公示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完成明细、验收情况、资金结算、绩效完成,到户项目要公开到组,到组项目要公开到村(社区)。项目实施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公示。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有效的公告公示方式,接受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规划的产业发展项目形成资产后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经营、资产性入股、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牧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运作模式。严禁以资金直接入股运营。经营性项目必须建立利益双绑机制,切实提高经营性项目资金(资产)使用效果,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逐步形成经营性项目“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的长效机制,做到应带尽带,让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持续稳定增收。
第二十二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部分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项目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自检自查、工程结算、初验和绩效评价工作,需要单独决算审核的,按有关程序办理。完成初验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竣工总结、自检自查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请验报告及验收档案等材料书面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或行业要求由乡级验收的除外)。由县直单位(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执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要对已建成项目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完成本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后,要将相关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年审制。县审计局依据法律法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规划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涉及项目建设的县直对口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牵头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财政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台账制管理,各项目乡(镇、街道)、县直各责任单位(部门)要定期向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严格管理使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拖欠、挤占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程序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推进情况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检查,项目带动群众参与产业发展能力的检查等。
(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本乡(镇、街道)实施项目的管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高标准完成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同时要加强项目的督促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二)县直各责任单位(部门)要对本部门主管和具体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
(三)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检查。
(四)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要成立项目资金检查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偏,并责令限期整改完善。
(五)县审计局要对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县监委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其它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九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一)建立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考评指标,制定绩效考评办法,形成程序规范、指标清晰、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考评体系。
(二)严格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全程绩效管理,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监控、评价工作。申报环节要突出绩效导向,实施环节要突出目标监控,完成环节要突出绩效评价,实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监管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所有申报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的项目,入项目库前必须同步编制绩效目标,相关主管单位和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持续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明确不细化量化的,不予立项和安排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强化绩效评价成果运用。通过对项目规划制定、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以及巩固脱贫成效、推进乡村振兴情况进行评价,同时评价统筹整合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责任落实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强化绩效评价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配置效率。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项目后续管理长效机制。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项目后续管理责任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确保建成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无后续管理责任制度或虽建立相关制度但不严格执行,造成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滞后的,将在以后的项目安排中扣减项目资金计划,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方案、项目论证审查意见、批复文件、公示公告资料、合同书、招投标材料、监理报告、资金拨付文件、会计账簿、审计报告、项目资金决算材料、项目验收报告以及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各种音像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鉴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多样性、复杂性及规划、组织实施的特殊性等,各相关县直主管部门可结合行业实际,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进一步制定、细化具体的专项操作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七章奖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全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全县巩固脱贫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考核内容,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根据制定的全县巩固脱贫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考核办法,负责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部门)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下一年度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项目建设质量较差、建设任务没有按期完成、效益不明显的乡(镇、街道)、县直责任单位(部门)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核减下年度资金分配指标,同时按程序约谈相关责任领导。其中: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超2个月未开工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项目情况;超3个月未开工的,责成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超4个月未开工的,收回批复项目及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同时在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时除部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补短板类项目外,不再安排其他项目及资金。
(二)项目未按批复计划超1个月未完工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项目情况;超2个月未完工的,责成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超3个月未完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并限期整改完成。同时在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时除部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补短板类项目外,不再安排其他项目及资金。
第三十五条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建设质量差、效益不显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各类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捐赠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后扶资金实施的项目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原《会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泽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会政发〔2020〕12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