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泽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会泽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2日
会泽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撬动作用,激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国务院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银发〔2022〕1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77号)、《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精准补偿”的原则,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分担作用和财政资金的风险补偿作用。探索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形成政策合力,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县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不是信用保障资金,不对任何债务提供担保,也不承担偿债责任,仅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担保贷款损失金额进行适度的风险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下同)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标准划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经营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首贷和信用贷,但不包括本办法出台前已获得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或已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贷款只能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补偿范围
第六条工作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运用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第一年筹集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担保放大倍数为10倍,后期根据开展情况分批筹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适当扩大放贷规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七条风险补偿贷款范围。同一企业在县内各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微型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含);小型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含);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超过上述限额的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风险补偿贷款重点。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重点向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一年以上、经营正常、风险可控,靠自身不能全面解决担保的轻资产型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以政府风险补偿方式发放的贷款;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重点向未曾在任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对已享受政策性贷款支持的企业暂不列为支持重点。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成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会泽支行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财政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承办风险补偿具体业务。
第十条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开展风险补偿业务的开展。县财政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县级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安排、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客户的推荐,参与年度合作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合作协议,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对账户安全及收支真实负责;对借款人或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的贷款进行逐笔审核,经有权人批准同意,确认是否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对符合风险补偿的贷款,授权合作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后从分存的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直接扣收;对已补偿的贷款在后期收回时,负责根据规定将合作金融机构清收所得资金按照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贷款支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会泽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合法合规经营,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
2.围绕市委、市政府会泽现场办公会确定的“三个定位”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一城一区四地”发展目标,重点支持高原特色农业、文化旅游业、新能源产业、烟草产业、绿色磷化工、劳动密集型、电子信息数字产业、商贸物流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产业。
3.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无违法违规、贷款逾期未还、金融机构代偿款未结清、拖欠职工薪酬等不良信用记录;无民事纠纷或司法诉讼;无参与高利贷、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行为和无涉黑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风险补偿机制的实施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程序
1.补偿标准。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以合作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未偿还的本息余额为依据,按照以下标准补偿:对符合规定的银行自主决策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不良贷款本息部分80%的风险补偿。
2.补偿时点。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到期日后风险分类为不良贷款,因违反合作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约定导致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以银行宣布提前到期日为贷款到期日。
3.补偿报告:实行授权扣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授权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不良之后,可直接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进行扣收,合作金融机构授权扣收后,应于扣收3日内提交符合扣收条件的相关材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同时,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启动司法程序追偿。
4.补偿资金管理:为确保后续追偿债权金额的完整性,合作金融机构在风险补偿金扣收后,应当立即启动不良贷款追偿工作,履行不良贷款清收职责。合作金融机构对补偿后收回的不良贷款,应按补偿时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池。
5.不予补偿的情况: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不予补偿,一是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发放的贷款;二是超出风险补偿贷款范围的贷款;三是申请风险补偿贷款扣收前已为借新还旧类的贷款;四是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贷款;五是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六是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的贷款;七是其他违反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情形的贷款。
第六章 中小微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审核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应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对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进行宣传,指导企业进行贷款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贷企业进行审核,原则上对中小微企业提交的贷款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重点审核贷款企业的准入资格。
第七章 风险补偿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考核内容,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补偿资金额度,产生的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次年合作资格。
第八章 风险补偿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本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检查、督促及风险补偿工作。并适时制定相关补充措施,切实推动会泽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规范有效开展。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